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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5-05-07    浏览量:255

1.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什么时间?

答:2025630日。

2.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事项包含哪些?

答:申报事项包括新设立、变更、延续。新设立事项办理首次申请、资质增项(包括增加可选检测项目和可选检测参数)、重新核定;变更事项办理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变更。

3.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入口是什么?

答: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须登录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技术人员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以备申请资质时使用。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点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模块,根据申报事项选择新设立、变更、延续。

4.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如何填报?

答: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系统填报信息(申请表中的法定代表人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传;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质量负责人基本情况应有本人签字后上传);申请表中填写的检测机构名称、单位公章应与证照上的机构名称完全一致。附件信息应包含: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证书查询结果;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授权的签字人授权文件;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个人参保证明),有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要求的,还应提供社会保险所在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实证材料。

5.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重新核定?

答:重新核定的情形有:(1)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2)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核定申请;(3)检测机构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完成后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6.持有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按照新资质标准办理重新核定的,重新核定的资质专项范围有哪些?

答:检测机构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范围如下:

表: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对照表

序号

已取得的原资质标准专项

可按新标准重新核定的专项

1

见证取样检测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不含材料中有害物质)、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

见证取样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

2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不含室内环境污染物)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3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

4


建筑节能检测


建筑节能

5


钢结构工程检测


钢结构

6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

7


城市桥梁检测


桥梁及地下工程

注:原资质中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需要再增加相关参数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检测参数按照“资质增项”申报。

7.检测参数对应多个方法标准时,应怎样选择?

答: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8.机构申请资质时,职称证书有什么要求?

答:职称证书专业应为工程类相关专业,并在主管部门或评审单位的官网可查。

9.检测机构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应提供个人参保证明。有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要求的,应提供能证明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经历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以及社会保险所在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等实证材料。

10.对检测机构的报告批准人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11.授权的签字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授权书应包含授权签字范围(签字范围以检测专项中的检测项目为单位填写)、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签字、被授权人职务/职称单位公章。

12.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怎么界定?

答:首次申请指未依法开展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第一次提出资质申请。首次申请只能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等3项专项资质。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13.技术人员信息表中的专业是指学历专业还是职称专业?

答:均可。

14.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同时在几项检测专项资质中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15.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能否作为技术人员使用?

答:可以。

16.注册人员能否作为技术人员使用?

答:可以。

17.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应如何提供?

答:检测场所为机构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扫描件,检测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扫描件等实证材料。